114.企业登记申请
作者:
常桦 更新:2022-11-18 06:45
进行企业登记申请首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(1)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和章程。
(2)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,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
(3)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、财务核算机构、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。
(4)有与必要的参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。
(5)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,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。
(6)有健全的财会制度,能够实行独立核算,自负盈亏,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。
(7)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。其中,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;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不得少于50万元;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不得少于30万元;咨询服务性公司不得少于10万元;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。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。
(8)有符合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。
(9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然后,企业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文件、证件,以待其进行审核。
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。
②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。
③企业章程,应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
④资金信用证明,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。
⑤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,包括任职文件、附照片的个人简历(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者乡、镇、街道出具)。
⑥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,包括产权证明、租赁期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。
⑦其他有关文件、证件。
这是一起在企业登记申请时造假虚拟股东造成的股权纠纷案。
邰某和芦某是某电讯公司的创立者,邰某目前任公司董事长,芦某已离开公司。这对曾经的创业夫妻于去年年底离婚,现在因争夺公司的经营权对簿公堂。邰某在起诉状上称:1993年夫妻俩创立电讯公司。1996年7月,公司由私营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,在办理工商登记过程中,为了符合公司法关于“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,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”的规定,同时为了避免日后与外人发生经济纠纷,邰某与芦某虚构了两位自然人——王某和藏某作股东,成立了形式上的董事会。在工商登记档案中,王某和藏某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姓名、照片、出生日期、住址等信息均是多人身份证件信息拼凑而成的,且在公司章程、工商登记材料的相关消息均系伪造。由于虚假的股东不可能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,因而两股东在工商登记显示的出资是由原告支付的。原告邰某请求确认电讯公司股东王某和藏某在公司所占的1%股权归自己所有。被告对原告所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,同意诉讼请求,法庭没有当庭宣判。
企业登记申请书和表格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可以拿到,当然,提交的材料和填写的内容一定要真实有效,不然在企业创办后可能引发不必要的麻烦。